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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與代理
  法律行為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多選
  【本節(jié)目錄】
  1.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為的分類
  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的民事行為
  6.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高頻考點】: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即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進行法律行為,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nèi)在意思表現(xiàn)于外的行為。
  (1)如果行為人僅有內(nèi)在意思而不表現(xiàn)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當然不能成立;
  (2)行為人表現(xiàn)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內(nèi)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為原則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qū)別的重要標志。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自覺自愿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
  3.是一種合法行為
  這表明法律行為只有在內(nèi)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chǎn)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非法行為不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上述三特征構成法律行為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 單方的法律行為和多方的法律行為
  單方的法律行為是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僅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無需他方的同意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多方的法律行為是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有兩個以上,不僅各自需要進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還需一致,如合同行為等。
  2. 有償?shù)姆尚袨楹蜔o償?shù)姆尚袨?/div>
  有償?shù)姆尚袨槭侵府斒氯嘶榻o付一定代價(包括金錢、財產(chǎn)、勞務)的法律行為,如買方為獲得對方的貨物而支付價款、承攬人為獲得對方的報酬而提供勞務等。
  無償?shù)姆尚袨槭侵敢环疆斒氯顺袚o付一定代價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不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贈與行為、無償委托、無償消費借貸等。
  3. 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
  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不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該類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4. 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喪失。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chǎn)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實質(zhì)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 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只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對于自然人而言,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能力相當?shù)姆尚袨?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權利能力范圍內(nèi),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其中,無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
 ?、?對于法人來說,只有具有與其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的行為能力,其進行的法律行為方為有效。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業(yè)務范圍為準。
  (2)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的意思表示與其內(nèi)心的真實意愿是一致的。
  ① 如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脅迫、欺詐的原因而作出的,則不能反映行為人的真實意志,這就不能產(chǎn)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行為人無權主張行為無效,而善意的相對人或第三人,則可根據(jù)情況主張行為無效。
 ?、?如果行為人基于某種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nèi)在意志不一致,則只有在存在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由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所決定的。
  不違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相抵觸,也不得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guī)定達到規(guī)避法律強制規(guī)范的目的。
  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損社會經(jīng)濟秩序、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及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利益。
  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如果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未能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形式的,則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書面形式有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主要指公證形式、審核批準形式、登記、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不通過文字或語言,而以沉默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該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這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的根據(jù)。
  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是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2)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3)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4)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nèi)容,即不與行為的內(nèi)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這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jù)。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
  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實成熟之時”等。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qū)別: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可能不會成就(發(fā)生);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中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 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內(nèi)容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對無效民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guī)定,該類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6)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注: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這是指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為。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的無效部分從行為開始即無法律約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3.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在法律上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
  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
  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的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如果行為人因?qū)嵤o效民事行為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因行為人自愿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該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3)該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提出并實施,其他人不能主張其效力的消滅。
  (4)具有撤銷該行為權利的人,可以選擇撤銷該行為,也可以不選擇撤銷該行為
  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可撤銷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
  這是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行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該誤解包括對行為的性質(zhì)、標的物、當事人、價格、數(shù)量、包裝、運輸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存在誤解,并且該誤解是重大的。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這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為。該行為使得當事人一方明顯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等、經(jīng)濟利益嚴重失衡的境地,并且違反了公平和等價有償?shù)脑瓌t。但是,當事人不得借口無經(jīng)驗、無技能或不了解市場行情等原因而隨意撤銷其實施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銷合同。
  3.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間內(nèi)行使撤銷權,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為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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