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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會計處理上有何區(qū)別?
  解答:附或有條件的的債務重組,從債務人角度來看了主要是指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而充足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的債務的入賬價值及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而如果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會計期間沒有發(fā)生的,企業(yè)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賬面價值,這是從會計謹慎性的角度來考慮的。而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fā)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一般是計入營業(yè)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