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1.承攬人將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征得定作人“同意”,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只要征得定作人“同意”即可,但建設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絕對不能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擁有留置權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定作人”擁有隨時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1.分包
 ?。?)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3)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轉包——絕對禁止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