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留置

  留置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留置僅限于動產,房屋建筑物絕對不能留置。
  留置物必須是合法占有的,非法侵占的財產無留置權。
  1.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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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孳息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與質權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債務履行期間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留置物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受償順序: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