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7.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