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必備知識: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約定解除權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隨時解除
  ①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谪涍\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畚腥嘶蛘呤芡腥丝梢噪S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茉诓欢ㄆ谧赓U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⑤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⑥除保險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