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解讀: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實質(zhì)條件
 ?、賲R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墼趨R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形式條件
 ?、僭诜ǘㄆ谙迌?nèi)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谠诓猾@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成拒絕證明。
  2.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確定追索金額
 ?。?)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廴〉糜嘘P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jīng)清償?shù)娜拷痤~及其利息;
 ?、诎l(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發(fā)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nèi),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