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疑難解答:流押條款

  詳細問題描述:
  流押條款無效,即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不理解為什么?實際生活中,比如不還貸款,銀行不就實際擁有了房子的所有權嗎?
  答疑老師回復:
  1、該條款在合同中都是無效的。比如,某企業(yè)向銀行貸款100萬,把自己的辦公樓作為抵押物,如果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當企業(yè)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該辦公樓直接歸銀行所有。假設,在債務到期時,該辦公樓價值是150萬元,那么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該辦公樓價值是50萬元,那么對債權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這樣的條款就是流質條款,是無效的。
  但是可以在債務到期后,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折價來償還債務,對大家都是公平的。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款和流押條款,主要基于以下原因:*9、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后,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其二、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押契約,或者債務人基于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押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于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流押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第三、流押條款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