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解讀: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谕辉V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蹖Ρ粍诟慕甜B(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注意1】特殊地域管轄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注意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3.協(xié)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