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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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2.種類
 轉賬取現(xiàn)
現(xiàn)金支票×
轉賬支票×
普通支票
劃線支票(劃線的普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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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票者:在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信鷾兽k理支票業(yè)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2.記載事項
  3.其他法定條件
  (1)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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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