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孳息
 ?。?)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chǎn)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chǎn)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3.租賃權VS抵押權
  (1)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yōu)先: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chǎn)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yōu)先: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chǎn)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偃绻盅喝?ldquo;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谌绻盅喝艘?ldquo;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5.抵押權的從屬性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shù)?,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div>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5)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jīng)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6.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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