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入門基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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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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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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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