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1.背書概述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镀睋ā芬?guī)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倪,持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該匯票不得轉讓。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書的形式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不作成記名背書,即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9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一定的條件,以限制或者影響背書效力。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連續(xù)
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也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9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連續(xù)而無間斷的。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如果背書不連續(xù),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xù)的問題。該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而取得票據的形式,這些都不是依背書而取得的票據。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匯票權利,就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4.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非轉讓背書,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其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系,而是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在民法上的代理關系,該關系形成后,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2)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5.法定禁止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