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①十八周歲“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②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小于)”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①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成立時同時產(chǎn)生,到終止時同時消滅。
2.意思表示要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