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正在進行,高頓網校小編為您搜集整理了中級會計師考試大綱:《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指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視同銷售。
貨物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xù)性和課稅的連續(xù)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情形。
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4.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5.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提供應稅勞務
除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qū)外,現行增值稅法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較小范圍,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兩類。
(三)進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