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要約收購。
【知識點六】要約收購
1.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2.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收購要約的變更
(1)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
4.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5.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6.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歷年考試簡答題)
【解釋】上市條件之一: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