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2.《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①“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
②“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損害威脅他人,使其產生恐懼的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的情形。
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3.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且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請求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4.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可撤銷合同相比較,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撤銷,即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5.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和限制的?!逗贤ā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