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中的“連帶”與“相應”
連帶:1、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先承擔,后追償)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惡意受讓人)
3、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相應:1、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高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先承擔,后追償)
2、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發(fā)起人依照原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xù)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xù)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fā)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xù)虧損。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guī)定: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