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①企業(yè)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②企業(yè)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xié)議;
③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并且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將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那么處置組應包括商譽。
3.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首先比較其賬面價值與公允處置凈額(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果賬面價值高于公允處置凈額應按其其差額提取減值準備,如果賬面價值低于公允處置凈額則不作處理;
4.持有待售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5.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6.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但后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yè)應當停止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①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②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7.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報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