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回購交易
*9節(jié)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在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融資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入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業(yè)務的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
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發(fā)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fā)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推出了企業(yè)債券回購交易。
2007年公司債推出后,證券交易所又進一步允許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簡稱“分離債”)]進行質押式回購。
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都可以用作質押式回購。
交易所債券回購市場的參與主體主要是投資股市的各類投資者,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根據(jù)人民銀行1997年的通知,商業(yè)銀行不得參與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2009年1月,中國證監(jiān)會與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lián)合發(fā)布通知,開展上市商業(yè)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
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也開辦了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債券的回購業(yè)務,參與主體是銀行間市場會員,主要是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