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事項
一、開盤價與收盤價
按照一般的意義,開盤價和收盤價分別是交易日證券的首、尾買賣價格。而在證券交易場所,往往還要通過制度予以規(guī)范。
根據我國現行的交易規(guī)則,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9筆成交價。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xù)競價方式產生。按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后,未成交的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并按原申報順序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
在收盤價的確定方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也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二、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掛牌是指證券被列入證券牌價表,并允許進行交易。摘牌是指將證券從證券牌價表中剔除,不允許再進行交易。停牌是指證券仍然位于證券牌價表中,但停止進行交易。復牌是指處于停牌中的證券恢復進行交易。
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證券交易所要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可以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證券交易所還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guī)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并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此外,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按規(guī)定針對出現的特定的證券交易情形,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三、除權與除息
當上市公司實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時,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yè)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就可能減少,因此需要在發(fā)生該事實之后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權,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息。
我國證券交易所是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除權(息)日的證券買賣,除了證券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以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除權(息)參考價的計算公式為: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一現金紅利)+配股價格x股份變動比例]÷(1+股份變動比例)
四、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
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
交易異常情況出現后,證券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