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yè)考試知識點:競價與成交
證券市場的市場屬性集中體現(xiàn)在競價與成交環(huán)節(jié)上,特別是在高度組織化的證券交易所內,’會員經紀商代表眾多的買方和賣方按照一定規(guī)則和程序公開競價,達成交易。這種競價成交機制,符合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一、競價原則
證券交易所內的證券交易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原則競價成交。
(一)價格優(yōu)先
成交時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yōu)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yōu)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二)時間優(yōu)先
成交時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yōu)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例如,有甲、乙、丙、丁投資者四人,均申報賣出x股票,申報價格和申報時間分別為:甲的賣出價10.70元,時間13:35;乙的賣出價10.40 元,時間13:40;丙的賣出價10.75元,時間13:25;丁的賣出價10.40元,時間13:38。那么這四位投資者交易的優(yōu)先順序為:丁、乙、甲、丙。
二、競價方式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采用兩種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方式和連續(xù)競價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oo為連續(xù)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 13:00~14:57為連續(xù)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一)集合競價
所謂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guī)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根據(jù)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guī)定,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為:
1.可實現(xiàn)*5成交量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如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規(guī)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然后進行集中撮合處理。所有買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電腦主機的時間先后排列。所有賣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也按照進入交易系統(tǒng)電腦主機的時間先后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方委托與賣方委托配對成交。也就是說,按照價格優(yōu)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yōu)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所有買入委托的限價均低于賣出委托的限價,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
例2—2:某股票當日在集合競價時買賣申報價格和數(shù)量情況如表2—4所示,該股票上日收盤價為10.13元。該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當日開盤價及成交量分別是多少?如果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開盤價及成交量分別是多少?
根據(jù)表2—4分析各價位的累計買賣數(shù)量及*5可成交量可見表2—5。
由表2—4和表2—5可見,符合上述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原則的價格有兩個:10.20元和10.10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開盤價為這兩個價格的中間價10.15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開盤價取離上日收市價(10.13元)最近的價位10.10元。成交量均為300手。
(二)連續(xù)競價
連續(xù)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xù)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xù)競價階段的特點是,每一筆買賣委托輸入交易自動撮合系統(tǒng)后,當即判斷并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余部分繼續(xù)等待。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guī)定,連續(xù)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連續(xù)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6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6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6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例2—3:某股票即時揭示的賣出申報價格和數(shù)量及買入申報價格和數(shù)量如表2—6所示。若此時該股票有一筆買入申報進入交易系統(tǒng),價格為15.37元,數(shù)量為600股,則應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三、競價申報時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一)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競價申報時還涉及證券價格的有效申報范圍。根據(jù)現(xiàn)行制度規(guī)定,無論買入或賣出,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例2—4:x股票的收盤價為12.38元,Y股票的交易特別處理,屬于ST股票,收盤價為9.66元。則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價格上限為 13.62元[=12.38×(1+10%)],價格下限為11.14元;Y股票交易的價格上限為10.14元[=9.66×(1+5%)],價格下限為 9.18元。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yè)板股票,連續(xù)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中小企業(yè)板股票連續(xù)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xù)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
(二)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對于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規(guī)定了其發(fā)生的情形和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5}*]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fā)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
2.增發(fā)上市的股票。
3.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6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xù)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6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于上述*6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shù)的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shù)的7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7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6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6買入價格、*7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7成交價格。
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1.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fā)行價的900%以內,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fā)行價的上下30%,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3.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xù)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竟價范圍:
1.有效競價范圍內的*6買入申報價高于發(fā)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6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2.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于發(fā)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另外,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可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