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五章第二節(jié)“金融遠期、期貨與互換”的知識點,請考生們查看!
 
  一、現(xiàn)貨交易、遠期交易與期貨交易
  1.現(xiàn)貨交易
  現(xiàn)貨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以現(xiàn)款買現(xiàn)貨方式進行交易。
  2.遠期交易
  遠期交易是雙方約定在未來某時刻(或時間段內)按照現(xiàn)在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
  3.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標準化期貨合約的交易。
 
  二、金融遠期合約與遠期合約市場
  1.含義
  金融遠期合約是最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它是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xié)商,按約定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量)的合約。
  2.特征
  由于采用了一對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項可協(xié)商確定,較為靈活,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yè)通常利用遠期交易作為風險管理手段。但是,非集中交易同時也帶來了接索困難、交易成本較高、存在對手違約風險等缺點。隨著遠期市場規(guī)模的擴大,部分市場出現(xiàn)了專業(yè)報價商,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
  3.類型
  (1)股權類資產的遠期合約。
  包括單個股票的遠期合約、一籃子股票的遠期合約和股票價格指數的遠期合約三個子類。
  (2)債券類資產的遠期合約。
  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單、短期債券、長期債券、商業(yè)票據等固定收益證券的遠期合約。
  (3)遠期利率協(xié)議。
  這是指按照約定的名義本金,交易雙方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換支付浮動利率和固定利率的遠期協(xié)議。
  (4)遠期匯率協(xié)議。
  這是指按照約定的匯率,交易雙方在約定的未來日期買賣約定數量的某種外幣的遠期協(xié)議。
  4.現(xiàn)階段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遠期交易、外匯遠期交易及境外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交易(NDF)的基本情況
  (1)遠期交易。
  (2)外匯遠期交易及境外人民幣遠期交易。
 
  三、金融期貨與金融期貨合約的含義
  1.金融期貨
  金融期貨是期貨交易的一種。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標準化期貨合約的交易。金融期貨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量)為基礎工具的期貨交易。
  2.金融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合約是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日期按成交時約定的價格交割定數量的某種商品的標準化協(xié)議
 
  四、金融期貨交易與金融現(xiàn)貨交易及普通遠期交易的區(qū)別
  1.金融期貨交易與金融現(xiàn)貨交易的區(qū)別
  (1)交易對象不同。
  (2)交易目的不同。
  (3)交易價格的含義不同。
  (4)交易方式不同。
  (5)結算方式不同。
  2.金融期貨交易與普通遠期交易的區(qū)別
  (1)交易場所和交易組織形式不同。
  (2)交易的監(jiān)管程度不同。
  (3)金融期貨交易是標準交易,遠期交易的內容可協(xié)商確定。
  (4)保證金制度和每日結算制度導致違約風險不同。
 
  五、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承擔著組織、監(jiān)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2.標準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
  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準后向市場公布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設計成標準化的合約是為了便于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從而避免實物交收。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并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平倉。
  3.保證金制度
  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后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由于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桿作用,這一杠桿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xiàn)貨資產找到回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利潤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
  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于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規(guī)定時間內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個交易日為最長的結算周期,對所有賬戶的交易頭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別計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虧都能及時結算,從而能及時調整保證金賬戶,控制市場風險。
  5.限倉制度
  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范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guī)則
  8.其他交易制度
 
  六、金融期貨的種類
  1.外匯期貨
  外匯期貨又稱貨幣期貨,是以外匯為基礎工具的期貨合約,是金融期貨中*8產生的品種,主要用于規(guī)避外匯風險。
  外匯期貨交易自1972年在芝加哥商業(yè)交易所所屬的國際貨幣市場(IMM)率先推出后得到了迅速發(fā)展。
  2.利率期貨
  (1)含義。
  利率期貨是繼外匯期貨之后產生的又一個金融期貨類別,其基礎資產是一定數量
  的與利率相關的某種金融工具,主要是各類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利率期貨主要是為了規(guī)避利率風險而產生的。固定利率有價證券的價格受到現(xiàn)行利率和預期利率的影響,價格變化與利率變化一般呈反向關系。
  1975年10月,利率期貨產生于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2)分類。
  1)債券期貨
  2)主要參考利率期貨
  3.股權類期貨
  (1)含義。
  (2)種類。
  1)股票價格指數期貨。
  2)單只股票期貨。
  3)股票組合期貨。
  4.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與滬深300股指期貨(1)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fā)起設立的中國首家公司制交易所,注冊資本為5億元人民幣。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行使股東大會授予的權力。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會員制度,會員分為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按照業(yè)務范圍分為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
  (2)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
  (3)交易規(guī)則。
  1)分類編碼。
  2)保證金。
  3)競價交易。
  4)結算價。
  5)漲跌幅限制。
  6)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
  7)若干重要風險控制手段。
 
  七、金融期貨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1)含義。
  (2)主要類別。
  1)多頭套期保值。
  2)空頭套期保值。
  (3)交易特征。
  在現(xiàn)貨市場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同時,做一筆與現(xiàn)貨交易品種、數量、期限相當但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以期在未來某一時間通過期貨合約的對沖,以一個市場的盈利來彌補另一個市場的虧損,從而規(guī)避現(xiàn)貨價格變動帶來的風險,實現(xiàn)保值的目的。
  2.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
  (1)含義。
  其是指在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競爭的期貨市場中,通過集中競價形成期貨價格的功能。
  (2)特點。
  期貨價格具有預期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的特點,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出未來商品價格的變動趨勢。
  期貨價格成了世界各地現(xiàn)貨成交價的基礎。應該說它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一定時期世界范圍內供求關系影響下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的價格水平。
  價格發(fā)現(xiàn)并不意味著期貨價格必然等于未來的現(xiàn)貨價格,正好相反,多數研究表明,期貨價格不等于未來現(xiàn)貨價格才是常態(tài)。
  3.投資功能
  與所有有價證券交易相同,期貨市場上的投機者也會利用對未來期貨價格走勢的預期進行投機交易,預計價格上漲的投機者會建立期貨多頭,反之則建立空頭。投機者的存在對維持市場流動性具有重大意義,當然,過度的投機必須受到限制。
  與現(xiàn)貨市場投機相比較,期貨市場投機有兩個重要區(qū)別:一是目前我國股票市場實行T+1的清算制度,而期貨市場是T+0,可以進行日內投機:二是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導致期貨投機具有較高的杠桿率,盈虧相應放大,具有更高的風險性。
  4.套利功能
 
  八、金融互換交易
  1.含義及類別
  互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xiàn)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互換等類別。從交易結構上看,可以將互換交易視為一系列遠期交易的組合。
  2.主要用途
  互換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變交易者資產或負債的風險結構(利率或匯率結構),從而規(guī)避相應的風險。
  3.人民幣利率互換
  2006年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批準在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目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人民幣利率互換參考利率包括上海銀行間同業(yè)拆放利率(Shibor,含隔夜、1周、3個月期等品種)、國債回購利率(7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換期限從7天到3年,交易雙方可協(xié)商確定付息頻率、利率重置期限、計息方式等合約條款。
  4.信用違約互換
  (1)含義。
  最基本的信用違約互換涉及兩個當事人,雙方約定以某一信用工具為參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信用保護,若參考工具發(fā)生規(guī)定的信用違約事件,則信用保護出售方必須向購買方支付賠償。
  (2)主要風險來源。
  1)具有較高的杠桿性。
  2)由于信用保護的買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為參考的信用工具(常見的有按揭貸款、按揭支持證券、各國國債及公司債券或者債券組合、債券指數),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時在多起交易中被當作CDS的參考,有可能極大地放大風險,在發(fā)生危機時,市場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險金額。
  3)在危機期間,每起信用事件的發(fā)生都會引起市場參與者的相互猜疑,擔心自己的交易對手因此倒下,從而使自己的敞口頭寸失去著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