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nèi)藛T,應當以行業(yè)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tài)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nèi)藛T,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nèi)藛T,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nèi)幕信息為依據(jù)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fā)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聯(lián)系人姓名。
5.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報刊、電臺、電視臺合辦或者協(xié)辦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版面、節(jié)目或者與電信服務部門進行業(yè)務合作時,應當向地方證管辦(證監(jiān)會)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合作內(nèi)容、起止時間、版面安排或者節(jié)目時間段、項目負責人等,并加蓋雙方單位的印鑒。
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nèi)藛T,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2)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3)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zhì)、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5)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nèi)幕交易。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