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jié)

  
  

  頁碼

  
  

  行數(shù)

  
  

  調(diào)                       內(nèi)     

  
  

  1.2

  
  

  18

  
  

  3

  
  

  “修正”后加“,20128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2

  
  

  18

  
  

  13-14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改為“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上述人員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2

  
  

  19

  
  

  16-18

  
  

  “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改為“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2

  
  

  19

  
  

  21-23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標的物所在地管轄改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1.2

  
  

  19

  
  

  28

  
  

  增加一行“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之后的序號依次改為、、、、。

  
  

  1.2

  
  

  21

  
  

  21

  
  

  “先預付半年租金”改為“200791日先付半年租金

  
  

  1.2

  
  

  22

  
  

  16-17

  
  

  刪去保證于……,但到期仍未支付

  
  

  1.2

  
  

  22

  
  

  19

  
  

  刪去2009731日之前

  
  

  1.2

  
  

  22

  
  

  20

  
  

  刪去200981日起,

  
  

  1.2

  
  

  22

  
  

  21

  
  

  刪去,所以……

  
  

  1.2

  
  

  23

  
  

  9

  
  

  9種”改為“下列”

  
  

  1.2

  
  

  23

  
  

  10

  
  

  改為“①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

  
  

  1.2

  
  

  23

  
  

  1112

  
  

  “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改為“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1.2

  
  

  23

  
  

  18

  
  

  在第18行下增加一行“其他措施”

  
  

  1.2

  
  

  23

  
  

  21

  
  

  “財產(chǎn)改為存款

  
  

  1.3

  
  

  33

  
  

  13

  
  

  “修正”后加“,20128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1

  
  

  40

  
  

  3

  
  

  增加“B選項的含義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jīng)達成一致意見,繼續(xù)續(xù)訂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已經(jīng)考察了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和第40條*9、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無違法違章或者不能勝任工作),不會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也愿意繼續(xù)續(xù)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愿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1

  
  

  43

  
  

  6-7

  
  

  刪去扣除她本人工資……640(元)。

  
  

  2.1

  
  

  43

  
  

  3

  
  

  320元以上640元以下改為“560元以上1 120元以下

  
  

  2.1

  
  

  67

  
  

  5-9

  
  

  “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改為“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2

  
  

  75

  
  

  4

  
  

  “12”改為“112

  
  

  2.2

  
  

  79

  
  

  9

  
  

  刪去和報銷醫(yī)療費用

  
  

  2.2

  
  

  92

  
  

  14

  
  

  “通過”后增加”201212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修訂

  
  

  2.2

  
  

  92

  
  

  15

  
  

  增加“20131211日國務院第三次修訂

  
  

  3.6

  
  

  131

  
  

  22-24

  
  

  “以背書轉(zhuǎn)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為“以背書轉(zhuǎn)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jù)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jù)被背書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

  
  

  155

  
  

  17-20

  
  

  刪除

  
  

  4.1

  
  

  155

  
  

  21、2324、26、2930、33、35

  
  

  序號(6)、(7)、(8)、(9)、(10)、(11)、(12)、(13)依次改為:(4)、(5)、(6)、(7)、(8)、(9)、(10)、(11

  
  

  4.1

  
  

  156

  
  

  3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改為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

  
  

  4.1

  
  

  156

  
  

  5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改為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

  
  

  4.1

  
  

  156

  
  

  6

  
  

  刪除

  
  

  4.1

  
  

  163

  
  

  3-16

  
  改為:

 

  

  ④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guī)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⑥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1

  
  

  163

  
  

  17

  
  序號⑤改為⑧

 

  
  

  4.1

  
  

  164

  
  

  1011

  
  

  刪除

  
  

  4.1

  
  

  164

  
  

  17

  
  

  “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改為“稅收繳款憑證”

  
  

  4.1

  
  

  164

  
  

  10-9

  
  

  增加:

  

  ⑩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

  

  第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三,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第四,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4.1

  
  

  165

  
  

  17-18

  
  

  增加:

  

  5)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4.1

  
  

  165

  
  

  11

  
  

  2012”改為“2013

  
  

  4.1

  
  

  166

  
  

  5

  
  

  “運輸發(fā)票和”改為“增值稅”

  
  

  4.1

  
  

  166

  
  

  6

  
  

  刪除“,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為7%

  
  

  4.1

  
  

  166

  
  

  9

  
  

  “可以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但是”改為“、”

  
  

  4.1

  
  

  166

  
  

  15

  
  

  刪除“+2×7%”;“26.66”改為“26.52

  
  

  4.1

  
  

  166

  
  

  20

  
  

  2666”改為“26.52”;“10.06”改為“10.2

  
  

  4.1

  
  

  172

  
  

  9

  
  

  改為“八、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規(guī)定”

  
  

  4.1

  
  

   

  

  172

  
  

  4-6

  
  

  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yè)稅。”

  
  

  4.1

  
  

  173

  
  

  3-6

  
  

  改為“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chǎn)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4.1

  
  

  173

  
  

  1-2

  
  

  “非營業(yè)活動……提供應稅服務”改為“非營業(yè)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4.1

  
  

  174

  
  

  3-4

  
  

  改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4.1

  
  

  174

  
  

  5

  
  

  改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4.1

  
  

  174

  
  

  9-10

  
  

  改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4.1

  
  

  174

  
  

  13-15

  
  

  改為“(1)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yè)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4.1

  
  

  174

  
  

  1-5

  
  

  改為“[4-16]下列運輸業(yè)務中,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有(    )。

  

  A.公路運輸服務

  

  B.索道運輸服務

  

  C.水路運輸服務

  

  D.鐵路運輸服務

  

  [解析]答案為ABCD。根據(jù)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交通運輸業(yè)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包括鐵路運輸。”

  
  

  4.1

  
  

  175

  
  

  1行前

  
  

  增加:

  

  2、郵政業(yè)。

  

  郵政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1)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fā)行、報刊發(fā)行和郵政匯兌等業(yè)務活動。

  

  2)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yè)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yè)務活動。

  
  

  4.1

  
  

  175

  
  

  1

  
  

  序號2改為3

  
  

  4.1

  
  

  175

  
  

  4

  
  

  在“鑒證咨詢服務”后加“、廣播影視服務”。

  
  

  4.1

  
  

  175

  
  

  12

  
  

  將“和”改為“、”。

  
  

  4.1

  
  

  175

  
  

  13

  
  

  在“服務”后加“和收派服務”。

  
  

  4.1

  
  

  175

  
  

  15行后

  
  

  增加“(7)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fā)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4.1

  
  

  175

  
  

  13

  
  

  改為“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郵政業(yè)服務,稅率為11%。”

  
  

  4.1

  
  

  175

  
  

  11

  
  

  刪去“試點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

  
  

  4.1

  
  

  177

  
  

  3

  
  

  改為“*9,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4.1

  
  

  177

  
  

  11-16

  
  

  刪去“第四……等其他雜費。”

  
  

  4.1

  
  

  177

  
  

  17-18

  
  

  改為“第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nèi)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4.1

  
  

  177

  
  

  6-7

  
  

  刪去“第五……除外。”

  
  

  4.1

  
  

  178

  
  

  19-20

  
  

  改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nóng)產(chǎn)品收購發(fā)票、農(nóng)產(chǎn)品銷售發(fā)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4.1

  
  

  21-22

  
  

  改為“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3

  
  

  203

  
  

  10-13

  
  

  刪除

  
  

  4.3

  
  

  203

  
  

  14

  
  

  序號3改為2

  
  

  4.3

  
  

  203

  
  

  19

  
  

  序號4改為3

  
  

  4.3

  
  

  204

  
  

  5

  
  

  刪除“交通運輸業(yè)、”,把“郵電通信”改成“電信”

  
  

  4.3

  
  

  204

  
  

  7

  
  

  在“因此”前加“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已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范圍,”

  
  

  4.3

  
  

  205

  
  

  7-14

  
  

  刪除。

  
  

  4.3

  
  

  205

  
  

  1519、23、25、29、32

  
  

  序號(4)改為(2),(5)改為(3),依次類推至(9)改為(7)。

  
  

  4.3

  
  

  205

  
  

  1

  
  

  “轉(zhuǎn)讓著作權的個人“改成”從事餐飲服務的個人“

  
  

  4.3

  
  

  206

  
  

  1

  
  

  “從事貨物保管”改為“從事電信服務”

  
  

  4.3

  
  

  206

  
  

  5

  
  

  “郵政部門發(fā)行報刊改為“體育部門舉辦球賽”

  
  

  4.3

  
  

  206

  
  

  17

  
  

  “稅目。”后加“但隨著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的推進,交通運輸業(yè)稅目,郵電通信業(yè)稅目中的郵政,服務業(yè)稅目中倉儲業(yè)和廣告業(yè),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稅目中的轉(zhuǎn)讓商標權、轉(zhuǎn)讓著作權、轉(zhuǎn)讓專利權、轉(zhuǎn)讓非專利技術,停止執(zhí)行。”

  
  

  4.3

  
  

  206

  
  

  18-36

  
  

  刪除

  
  

  4.3

  
  

  207

  
  

  1-5

  
  

  刪除

  
  

  4.3

  
  

  207

  
  

  6

  
  

  序號2改為1

  
  

  4.3

  
  

  207

  
  

  1-2

  
  

  刪除

  
  

  4.3

  
  

  207

  
  

  13

  
  

  序號3改為2

  
  

  4.3

  
  

  207

  
  

  10

  
  

  在“和其他金融業(yè)務。”后加“郵政儲蓄業(yè)務按金融保險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4.3

  
  

  207

  
  

  1-2

  
  

  刪除

  
  

  4.3

  
  

  208

  
  

  1-2

  
  

  刪除

  
  

  4.3

  
  

  208

  
  

  3、68

  
  

  序號③④⑤依次改為②③④

  
  

  4.3

  
  

  208

  
  

  13

  
  

  改為“3.電信業(yè)”

  
  

  4.3

  
  

  208

  
  

  1-12

  
  

  改為:

  

  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yè)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yè)務。

  

  1)電報,是指用電信號傳遞文字的通信業(yè)務及相關的業(yè)務,包括傳遞電報、出租電報電路設備、代維修電報電路設備以及電報分送、譯報、查閱去報報底或來報回單、抄錄去報報底等。

  

  2)電傳(即傳真),是指通過電傳設備傳遞原件的通信業(yè)務,包括傳遞資料、圖表、相片、真跡等。

  

  3)電話,是指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yè)務及相關的業(yè)務,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道等業(yè)務。

  

  4)電話機安裝,是指為用戶安裝或移動電話機的業(yè)務。

  

  5)電信物品銷售,是指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機等)的業(yè)務。

  

  6)其他電信業(yè)務,是指上列業(yè)務以外的電信業(yè)務。

  
  

  4.3

  
  

  209

  
  

  1-5

  
  

  刪除

  
  

  4.3

  
  

  209

  
  

  6

  
  

  序號5改為4

  
  

  4.3

  
  

  209

  
  

  8

  
  

  刪除“播映”

  
  

  4.3

  
  

  209

  
  

  11-17

  
  

  刪除

  
  

  4.3

  
  

  209

  
  

  11

  
  

  序號6改為5

  
  

  4.3

  
  

  209

  
  

  7

  
  

  序號7改為6

  
  

  4.3

  
  

  209

  
  

  5

  
  

  刪去“倉儲業(yè)”和“廣告業(yè)”

  
  

  4.3

  
  

  209

  
  

  3-4

  
  

  刪去“代辦進出口、”

  
  

  4.3

  
  

  209

  
  

  2

  
  

  刪除

  
  

  4.3

  
  

  209

  
  

  1

  
  

  序號②改為①

  
  

  4.3

  
  

  210

  
  

  1

  
  

  序號③改為②

  
  

  4.3

  
  

  210

  
  

  4-7

  
  

  刪除

  
  

  4.3

  
  

  210

  
  

  8

  
  

  序號⑤改為③

  
  

  4.3

  
  

  210

  
  

  16

  
  

  刪除

  
  

  4.3

  
  

  210

  
  

  17

  
  

  刪除物品、設備

  
  

  4.3

  
  

  210

  
  

  19

  
  

  物品、設備改為“房屋”

  
  

  4.3

  
  

  210

  
  

  21-26

  
  

  刪除

  
  

  4.3

  
  

  210

  
  

  2-5

  
  

  刪除

  
  

  4.3

  
  

  210

  
  

  17

  
  

  序號(6)改為(5

  
  

  4.3

  
  

  210

  
  

  1

  
  

  序號(8)改為(6

  
  

  4.3

  
  

  210、211

  
  

  210頁倒12111-4

  
  

  刪除210頁“如沐浴、理發(fā)、洗染、照”和2111-4行。

  
  

  4.3

  
  

  211

  
  

  5

  
  

  序號8改為7

  
  

  4.3

  
  

  211

  
  

  6-8

  
  

  改為:

  

  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是指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商譽和轉(zhuǎn)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4.3

  
  

  211

  
  

  1-5

  
  

  刪除

  
  

  4.3

  
  

  212

  
  

  1-8

  
  

  刪除

  
  

  4.3

  
  

  212

  
  

  9

  
  

  序號(6)改為(2

  
  

  4.3

  
  

  212

  
  

  13

  
  

  序號(7)改為(3

  
  

  4.3

  
  

  212

  
  

  22

  
  

  序號9改為8

  
  

  4.3

  
  

  213

  
  

  1-2

  
  

  “根據(jù)營業(yè)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廣告代理業(yè)按照服務業(yè)——廣告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改為“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規(guī)定,廣告代理業(yè)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4.3

  
  

  213

  
  

  5

  
  

  “融資租賃業(yè)務”改為“郵政儲蓄業(yè)務”

  
  

  4.3

  
  

  213

  
  

  9

  
  

  “融資租賃業(yè)務”改為“郵政儲蓄業(yè)務”

  
  

  4.3

  
  

  213

  
  

  19

  
  

  刪去“交通運輸業(yè)”;將“郵電通信業(yè)”改為“電信業(yè)”

  
  

  4.3

  
  

  215

  
  

  8-26

  
  

  刪除

  
  

  4.3

  
  

  215

  
  

  27

  
  

  序號(2)改為(1

  
  

  4.3

  
  

  216

  
  

  8-9

  
  

  增加:

  

  【例4-44】某施工企業(yè)從事裝修裝飾工程,工程原材料由客戶提供,該施工企業(yè)營業(yè)稅應稅營業(yè)額中應當包含原材料費。該觀點正確嗎?

  

    【解析】不正確。根據(jù)營業(yè)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確認營業(yè)稅應稅營業(yè)額,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款和設備價款。

  
  

  4.3

  
  

  216

  
  

  1

  
  

  序號(3)改為(2

  
  

  4.3

  
  

  218

  
  

  2

  
  

  改為“(3)電信業(yè)”

  
  

  4.3

  
  

  218

  
  

  3-4

  
  

  刪除

  
  

  4.3

  
  

  218

  
  

  5

  
  

  刪去“②”

  
  

  4.3

  
  

  218

  
  

  11、12

  
  

  刪除第11行兩處“郵政”,第12行“郵政”

  
  

  4.3

  
  

  218

  
  

  19

  
  

  刪除“播映收入”

  
  

  4.3

  
  

  218

  
  

  22-24

  
  

  刪除

  
  

  4.3

  
  

  218

  
  

  1725、29

  
  

  將序號(5)、(6)、(7)改為(4)、(5)、(6

  
  

  4.3

  
  

  219

  
  

  12-15

  
  

  刪除

  
  

  4.3

  
  

  219

  
  

  11

  
  

  序號⑥改為⑤

  
  

  4.3

  
  

  219

  
  

  7-9

  
  

  刪除

  
  

  4.3

  
  

  219

  
  

  6

  
  

  序號⑧改為⑥

  
  

  4.3

  
  

  220

  
  

  5、6、7

  
  

  刪除

  
  

  4.3

  
  

  220

  
  

  12

  
  

  序號(8)改為(7

  
  

  4.3

  
  

  220

  
  

  19

  
  

  序號(9)改為(8

  
  

  4.3

  
  

  223

  
  

  20

  
  

  改為“C.公立醫(yī)院提供的醫(yī)療服務”

  
  

  4.3

  
  

  223

  
  

  2223

  
  改為“【解析】答案為ABCD。根據(jù)營業(yè)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選項A、B、CD均屬于營業(yè)稅免稅項目。”

 

  
  

  4.3

  
  224

 

  
  

  4、倒9

  
  “運輸”改為“電信”

 

  
  

  4.3

  
  

  225

  
  

  7-12

  
  

  序號3、4中的內(nèi)容改為“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0131212  財稅〔2013106號)”

  

  后面的序號作相應的調(diào)整。

  
  

  5.1

  
  

  235

  
  

  16

  
  

  “土地使用稅”改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5.1

  
  

  242

  
  

  2

  
  

  “資產(chǎn)的稅收處理”改為“資產(chǎn)的稅務處理”

  
  

  5.1

  
  

  250

  
  

  6

  
  

  “企業(yè)為”改為“企業(yè)按”

  
  

  6.1

  
  

  293

  
  

  9

  
  

  “進口個人郵件的收件人”改為“個人郵遞物品的收件人”

  
  

  6.1

  
  

  298

  
  

  12

  
  

  7日內(nèi)”改為“15日內(nèi)”

  
  

  6.1

  
  

  298

  
  

  10

  
  

  1‰”改為“0.5‰”

  
  

  6.5

  
  

  321

  
  

  15

  
  

  “稅收優(yōu)惠的一般規(guī)定”改為“下列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6.10

  
  

  360

  
  

  18

  
  

  “煙葉稅是……的單位”改為“煙葉稅是向收購煙葉產(chǎn)品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