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分類
按照付款期限,信用證可以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即期信用證的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yè)日內付款。
2、遠期信用證的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yè)日內確認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tǒng)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fā)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后,按信用證規(guī)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2、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yè)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3、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之負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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