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變化:
經濟法基礎的內容在2015年沒有特別大的調整,主要是: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中電信業(yè)進行了營改增,原有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整為3%。
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中資源稅稅率進行了變動;以自產原煤生產的洗煤、選煤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第二章只是修改了一處措辭;
第五章刪除兩句話;
*9、三、七章沒有變化。
*9章 總論 無變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 58 | 14 |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58 | 14 |
62 | 9 |
| 刪除“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 62 | 9 |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無變化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154 | 11 |
| 刪除“電信業(yè)” | 154 | 13 | |
154 | 15 |
| 刪除“例如,某家電超市向張某銷售……則該家電超市的這次銷售行為就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 154 | 17 | |
155 | 第17——第18行 |
| 刪除“(4)電信單位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應征收增值稅。” | 155 | 17 | |
155 | 第20——第21行 |
| 刪除“(6)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經營……征收增值稅” | 155 | 18 | |
155 | 第19、22、25、26、30、32行 | 序號(5)、(7)、(8)、(9)、(10)、(11) | 改為“(4)、(5)、(6)、(7)、(8)、(9)” | 155 | 第17、18、21、22、26、28行 | |
155 | 倒數第2行 | D.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 | “D.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改成“D.提供餐飲服務” | 155 | 倒數第6行 | |
156 | 第1行 | 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 | “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服務”改成“提供餐飲服務” | 155 | 倒數第4行 | |
156 | 第7行 |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務的同時又銷售固定電話 | “D.通信公司在提供通信服務的同時又銷售固定電話”改成“D.歌舞廳在提供娛樂服務的同時銷售食品” | 156 | 第2行 | |
157 | 倒數第8行 | 分別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適用范圍為 | 在“具體適用范圍為”前面增加下列內容: | 157 | 倒數第12行 | |
157 | 倒數第5行 | 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改成“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157 | 倒數第8行 | |
158 | 第3、4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改成“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第157到158頁 | 倒數第1行到第1行 | |
158 | 第7行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改成“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158 | 第4行 | |
158 | 第15行 |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158 | 第13行 | |
158 | 第18行 |
| “6%”改成“3%” | 158 | 第16行 | |
158 | 倒數第8行 |
| “6%”改成“3%” | 158 | 倒數第10行 | |
158 | 倒數第5行 |
| “4%”改成“3%” | 158 | 倒數第7行 | |
159 | 倒數第7—8行 |
| 刪除“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 159 | 倒數第10行 | |
159 | 倒數第6、倒數第2行 | 序號③④ | 序號“③④”更改為序號“②③” | 159 | 倒數第10、倒數第6行 | |
163 | 倒數第16行 |
| “轉讓無形資產”后增加“(“營改增”項目除外)” | 163 | 倒數第19行 | |
172 | 倒數第1行 |
| “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172 | 倒數第10行 | |
174 | 第2行 |
| “他郵政服務”后面增加“基礎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 | 173 | 倒數第8—9行 | |
174 | 第5行 |
| “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173 | 倒數第6行 | |
174 | 第14行 |
| “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174 | 第4行 | |
175 | 第12行到第13行間 |
| 原教材第12行到第13行之間增加: | 175 | 第4行 | |
175 | 第13行 |
| 將序號“3.部分現代服務業(yè)”更改為“4.部分現代服務業(yè)” | 175 | 第14行 | |
176 | 第1行 | (2)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郵政業(yè)服務,稅率為11% | “(2)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郵政業(yè)服務,稅率為11%”改為“(2)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郵政業(yè)服務、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 | 176 | 第2行 | |
176 | 第2行 | (3)提供現代服務業(yè)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 改為“(3)提供現代服務業(yè)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 176 | 第3行 | |
177 | 第3行與第4行之間 |
| 第三行下方增加:⑦納稅人提供電信業(yè)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yè)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177 | 第5—7行 | |
177 | 第4行 |
| 序號“⑦”改為序號“⑧” | 177 | 第12行 | |
181 | 第2行 | 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 改為了:“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 | 181 | 第8行 | |
181 | 第5行與第6行之間 |
| 增加“(6)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yè)服務,免征增值稅” | 181 | 第11行 | |
181 | 第6行 |
| 序號(6)改為了:序號“(7)” | 181 | 第13行 | |
182 | 第8行 |
| 將《消費稅條例》《增值稅條例》改為:《消費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 | 182 | 第13行 | |
185 | 第2行 |
| 在“(3)啤酒”后添加“,分為甲類啤酒和乙類啤酒” | 185 | 第4行 | |
185 | 倒數第10行 | “(1)金銀珠寶首飾,” | 改為了“(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 | 185 | 倒數第9行 | |
185 | 倒數第7行 | “(2)珠寶玉石,” | 改為了“(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 185 | 倒數第6行 | |
186 | 第9—10行 | “汽油分為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 改為“汽油分為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 | 186 | 第11—12行 | |
188 | 倒數第1行 |
| “但為了更好有效地保全消費稅稅基”改為了“但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全消費稅稅基” | 189 | 第2行 | |
202 | 倒數第1行 | “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 改為“接收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 203 | 第4行 | |
204 | 第1行 |
| 刪除“、電信業(yè)” | 204 | 第5行 | |
204 | 第3行 |
| 在“郵政業(yè)”后增加“、電信業(yè)” | 204 | 第7行 | |
205 | 第4行—第7行 |
| 刪除“(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電話機及其他電信器材等。” | 205 | 第7——8行 | |
205 | 第8、12、14、18、21行 |
| 序號“(3)、(4)、(5)、(6)、(7)”改為“(2)、(3)、(4)、(5)、(6)” | 205 | 第8、12、14、18、21行 | |
205 | 倒數第11行 |
| “C.從事電信服務的單位”改成“C.從事體育服務的單位” | 205 | 倒數第11行 | |
205 | 倒數第6行 |
| 刪除D.電信公司單純銷售移動電話中“單純” | 205 | 倒數第6行 | |
206 | 倒數第6行 |
| 刪除“融資租賃、” | 206 | 倒數第6行 | |
207 | 倒數第1行—倒數第11行 |
| 刪除“3.電信業(yè)。……電視信道等業(yè)務” | 207 | 倒數第11—12行 | |
208 | 1—5行 |
| 刪除“(4)……的電信業(yè)務” | 207 | 倒數第11—12行 | |
208 | 第6行 |
| “4.文化體育業(yè)”中序號“4”更改為序號“3”,下列各稅目序號依次改之 | 207 | 倒數第12行 | |
209 | 第16行 |
| 刪除“、轉讓商譽” | 208 | 倒數第1行 | |
210 | 第5行—第8行 |
| 刪除“(2)轉讓商譽……一般的獲利水平” | 209 | 倒數第13-14行 | |
210 | 第9行 |
| 序號(3)改為序號(2) | 209 | 倒數第13行 | |
211 | 第15行 |
| 刪除“電信業(yè)” | 210 | 倒數第5行 | |
214 | 第11行 |
| 刪除“融資租賃收益” | 213 | 倒數第11行 | |
214 | 第16行-20行 |
| 刪除“融資租賃業(yè)務以其......人民幣借款利息” | 213 | 倒數第6行 | |
215 | 第15行 | 選項“D.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計稅依據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 | 改為“D.股票買賣的計稅依據為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 | 214 | 倒數第13行 | |
215 | 第17行 | “.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計稅依據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 | 改為“股票買賣業(yè)務的計稅依據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 | 214 | 倒數第11行 | |
215 | 倒數第18行-倒數第6行 |
| 刪除“(3)電信業(yè)......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文化體育業(yè)序號(4)改為(3),依次類推 | 214 | 倒數第9行 | |
221 | 倒數第9行 | “B.納稅人從事電信勞務,應當向電信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改成“B.納稅人提供文化勞務,應當向文化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220 | 倒數第14行 | |
221 | 倒數第4行 | “從事電信勞務” | 改成“從事文化勞務” | 220 | 倒數第10行 | |
222 | 倒數第10行上 |
| 新增“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4年4月29日 財稅【2014】43號)” | 221 | 倒數第16行 |
第五章 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第五章 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232 | 第16行 |
| 教育費附加后增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 231 | 第16行 |
232 | 第17行 |
| 刪除“、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 231 | 第17行 | |
244 | 第4行—第5行 |
| 刪除“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yè)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則適用免稅政策” | 243 | 第4—5行 | |
258 | 第10行 |
| “臨時離境一次不超過90日”改成“臨時離境一次不超過30日” | 257 | 第10行 | |
264 | 倒數第13、14行 |
| “非專有技術”改成“非專利技術” | 263 | 倒數第13、14行 | |
269 | 倒數第6行 |
| 刪除“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 268 | 倒數第6行 | |
270 | 倒數第9行 |
| “薪金所得的人員,費用扣除總額為4800元”改成“薪金所得的個人,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費用扣除總額為4800元。” | 269 | 倒數第8、9行 | |
279 | 倒數第18行—19行 | “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改成“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 278 | 倒數第18行 | |
285 | 倒數第3、6、7行 |
| 把“醫(yī)療保險金”改成“基本醫(yī)療保險金” | 284 | 倒數第5行、3行 |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 302 | 倒數第16行—倒數第17行 |
| “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改成“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 302 | 倒數第17行 |
304 | 第6行 |
| 刪除“契稅的納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中*9個納稅 | 304 | 第6行 | |
310 | 第1—3行 |
| 刪除“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
|
| |
326 | 第5—6行 | “車船稅的計稅依據,按車船的種類和性能,分別確定為每輛、整備質量每噸、凈噸位每噸和艇身長度每米。” | 改為“車船稅以車船的計稅單位數量為計稅依據,《車船稅法》按車船的種類和性能,分別確定為每輛、整備質量、凈噸位每噸和艇身長度每米為計稅單位。具體如下: | 326 | 第5行 | |
326 | 第13—第14行 |
| 【例6—11】“A.每輛”改成“A.輛數”;“B.整備質量每噸”改成“B.整備質量噸位數”“C.凈噸位”改成“C.凈噸位數” | 326 | 第13行 | |
339 | 第12—第13行 |
| 刪除“16.撥改貸合同免稅。……暫不貼花。” |
|
| |
341 | 第9行 |
| “2011年10月10日國務院又對《資源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改成“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又對《資源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 | 341 | 第9行 | |
341 | 第10行 |
| 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煤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進行調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 341 | 第10行 | |
342 | 倒數第12行 |
| “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科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改成“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天然氣、原煤三款科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 | 342 | 倒數第10行 | |
343 | 表6-4 |
|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變化,見附表 | 343 | 第5行 | |
343 | 倒數第7行 |
| 運輸裝卸費后增加“(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 343 | 倒數第4行 | |
344 | 第5行與第6行之間 |
| 增加“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 344 | 第12行——23行 | |
344 | 倒數第12行—第15行 |
| 刪除“(1)原煤。納稅人以自產原煤連續(xù)加工洗煤……以此作銷售數量” |
|
| |
344 | 倒數第10-11行 |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納稅人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 | 改成“納稅人將其開采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xù)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 | 345 | 第3行 | |
344 | 倒數第5行—倒數第6行 |
| 刪除“5.原油中的稠油……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
|
| |
345 | 第11—12行 |
| 刪除“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繳納資源稅”后增加“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征。 | 345 | 倒數第12行 | |
346 | 第5行—第6行 |
| 增加“7.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這兩條減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 346 | 倒數第14行 | |
359 | 倒數第10-11行 | 增加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財稅【2014】72號 | 360 | 第4行 |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稅 率 | |
一、原油 | 銷售額的6%-10% | |
二、天然氣 | 銷售額的6%-10% | |
三、煤炭 | 銷售額的2%-10% | |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 每噸2-30元 | |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 稀土礦 | 每噸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 每噸0.4-30元 | |
七、鹽 | 固體鹽 | 每噸10-60元 |
液體鹽 | 每噸2-10元 |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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