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稅率
  
  一、稅率的種類
  
  1.關稅的稅率分為進口稅率和出口稅率兩種。
  
  其中進口稅率又分為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和暫定稅率。
  
  2.進口關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實行從價計征的辦法,但對啤酒、原油等少數貨物則實行從量計征。
  
  對廣播用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等實行從價加從量的復合稅率。
  
  二、稅率的確定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需予補稅的,應按其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對經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交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計征稅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都應按該項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予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征稅。
  
  (6)對由于《海關進出口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征稅款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7)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予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