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適用范圍
1.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2.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三)出票
1.申請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現金”銀行匯票;
2.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注意】共計七項內容,與本票和支票進行區(qū)分,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無“付款人名稱”,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無“收款人名稱”。
(四)實際結算金額
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提示付款——提交“銀行匯票”+“解訖通知”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2.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