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同增值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為“單位”——受托方向機構所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受托方為“個人”——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2.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
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