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喪失。
【提示】如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