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
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內(nèi)容、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爭議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