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
(一)票據的含義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井斒氯擞谐銎比恕⑹湛钊撕透犊钊?。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1.票據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2.票據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