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一般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6不超過12年。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6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工作年限的確定:
①對于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一條新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②對于終止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勞動合同法》新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兩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