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服務期
服務期
(1)服務期的含義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要點1】服務期沒有統(tǒng)一的時間限定。
【要點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要點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于后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①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②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服務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即使有培訓費,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支付。
③違約金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④勞動者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5種情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