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的涵義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勞動者無過錯(單位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2.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法干”)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法用”)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guī)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辦法”)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留用”)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營業(yè)”)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相關鏈接】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基本思路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
(2)工作年限的確定
①“零頭”的算法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②非因本人原因的工作調動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入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月工資的確定
①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高工資的特殊處理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6不超過12年。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