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和抵銷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解釋】債權轉讓無需債務人同意;債務承擔卻需要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