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稅法是各個層次法律的匯編,而大家都知道自己去讀去理解其中的要求是很難的,所以大家不能自己硬著頭皮去讀,要找一個合適的老師帶著來把政策語言翻譯成我們聽得懂的語言,進一步自己消化理解。稅法很實務,所以政策出臺不是為了給大家考試的,是為了稅務機關執(zhí)法以及讓納稅人遵從的,所以我們學的很多政策都是有背景的,單獨只看政策本身可能很難理解其中的門路,如果跟著高頓老師會解釋實務中為什么有這樣的問題,理解了就更容易的應對問題了。
方向三:破產法
具體考察的考點可以有:
1、破產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認定;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哪些情況異議不能成立?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是否有效?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是否有效?
3、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4、取回權:什么樣的情況出賣人可以行使取回權?(也可能結合善意取得制度)
5、破產案件的管轄問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是否還需要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
7、抵銷權:行使抵銷權應該滿足的條件
8、如果破產企業(yè)是擔保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能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yè)要求清償嗎?
歷年真題
2020年3月5日,債權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針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A公司與B公司協(xié)商和解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公司目前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其實資產遠超負債,一個月后即可償付B公司債務,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發(fā)現以下情況:
(1)管理人發(fā)現,A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償到期債務50萬元。在該筆債務設定之時,A公司以其廠房為其中30萬元債務設立了抵押擔保,并且辦理了抵押登記。目前,該廠房的市場價值為200萬元。
(2)A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償了一筆債務,該債務原本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有債權人提出,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A公司對該筆債務的清償行為。
(3)A公司于2020年2月向E公司訂購了一批貨物,并支付了部分貨款。E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A公司發(fā)貨。3月25日貨物到達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于是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貨物。
(4)A公司的倉庫中儲存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檔水果,且已有部分出現變質,管理人遂將其變賣。F公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水果變賣價款。(2020年)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對破產申請?zhí)岢龅漠愖h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公司對C公司債務的清償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公司對D公司債務的清償行為?并說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應當準許E公司取回貨物?并說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權取得水果變賣價款?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A公司對破產申請?zhí)岢龅漠愖h不成立。
根據規(guī)定,當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2、A公司對C公司債務的清償行為:
①A公司對C公司30萬元的債務清償行為有效;
②A公司對C公司20萬元的債務清償行為無效。
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3、管理人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公司對D公司債務的清償行為。
根據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管理人不應當準許E公司取回貨物。
根據規(guī)定,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5、F公司有權取得水果變賣價款。
根據規(guī)定,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有關權利人可以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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