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保證的方式是什么?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高頓小編已經整理了相關信息,現(xiàn)在為您解答。
一、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二、保證的方式是什么?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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