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經(jīng)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不得撤銷: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