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對象和條件
  1.收購人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nèi)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6價格。
  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要約價格是否合理等情況。
  3.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應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禁止收購人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股票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nèi),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diào)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yè)意見。
  2.在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xù)從事正常的經(jīng)營活動或者執(zhí)行股東大會已經(jīng)作出的決議外,未經(jīng)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chǎn)、對外投資、調(diào)整公司主要業(yè)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chǎn)、負債、權益或者經(jīng)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3.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預受要約
  1.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nèi)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
  2.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x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jù)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
  3.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nèi),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nèi),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shù)量。
  要約期滿
  1.收購期限屆滿,發(fā)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shù)量超過預定收購數(shù)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豁免而發(fā)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2.收購期限屆滿后3個交易日內(nèi),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zhuǎn)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xù),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3.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nèi),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