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知識點:撤銷權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zhì)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3)撤銷權人變更或者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其撤銷權是否成立。
(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