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公司法

多選題
張某是某地區(qū)的公務員,冒用表哥李某的名義出資并將其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但是張某并沒有及時繳付出資,后公司負債,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  )。
A、張某應該承擔冒名登記行為產(chǎn)生的相應責任
B、李某應該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C、李某應該承擔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
D、張某應該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張某因為公務員的身份限制,冒用表哥李某的名義出資,其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