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xié)商一致:協(xié)商解除
合同訂立后,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chǎn)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