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票據正面作承諾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記載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請求承兌之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行為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無條件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是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而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簽章、同意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責任后,才基于這一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義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均應當提示承兌。未按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即期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即“承兌”)的行為。
《票據法》規(guī)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不在上述期限內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簽發(fā)回單。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其中記明提示承兌的日期并簽章。
(3)付款人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4)匯票的交還。付款人承兌的,在進行承兌的記載后,應將票據交還持票人。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應當交還匯票,并出具拒絕證明。
3.承兌的款式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承兌日期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3)記載使承兌無效事項。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也就是說,承兌行為因此而無效。
4.承兌的效力
(1)對付款人的效力。承兌使得付款人成為票據債務人,稱為承兌人。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2)對持票人的效力。經承兌,持票人即取得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