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稅務師考試定于2020年11月7日至8日舉行考試(北京、天津考區(qū)為7、8、9三天,新疆考區(qū)考試延期),在參加考試之前,趕緊來看高頓教育網(wǎng)校琉璃學姐為大家整理的稅務師考前沖刺搶分考點。
本節(jié)內容主要涉及《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8項視同銷售行為及營改增、3項視同銷售)相關內容,希望大家掌握好這些高頻考點,在考前再沖刺一把,爭取高分上岸!
2020稅務師《稅法一》搶分考點:增值稅(第二章)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它機構用于銷售(關注條件),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全面營改增試點結束,就不存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營改增”試點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注意】外購貨物
視同銷售的情形,自產(chǎn)、委托加工和外購的貨物用于投、分、送都屬于視同銷售。
自產(chǎn)、委托加工與外購的區(qū)別是: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是屬于視同銷售,但是外購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不得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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