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呢?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計稅依據又被稱為稅基,就是指根據以計算課稅的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總數作為依據,它處理對課稅對象課稅的計算難題,是對征稅對象的量的要求。
值稅是以商品(含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以下統稱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計稅方法:
一、一般計稅方法
1.我國采用間接計稅方法,也即國際上通行的購進扣稅法。
2.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除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均應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
1.我國對規(guī)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只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的銷售額征稅,同時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項目所含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2.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特定銷售行為,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3.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稅)×征收率
三、扣繳計稅方法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公式中的“接受方”一般是指應稅行為的接受者,也就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行為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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