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最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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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減免稅: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無商業(yè)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暫不征關稅:臨時進境(6個月) 繳納關稅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的情形:
  1.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退貨復運出境。
  2.已出口,退貨復運進境,重新出口。
  3.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二、特定減免稅
  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邊境加工貿易產品、保稅區(qū)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qū)進出口貨物。
  三、個人郵寄物品減免稅(人民幣50元以下)
  1.申報時間: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境裝貨的24小時前。
  2.納稅期限:填發(fā)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5日內。
  3.不能按期繳納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關稅強制執(zhí)行:
  1.關稅滯納金=滯納關稅×0.5‰×滯納天數
  關稅滯納金起征點為50元
  2.強制征收:3個月仍未繳納,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關稅退還(一年內):
  1.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免驗進口貨物,發(fā)現有短卸情況;
  3.已征出口關稅,因故未出口。
  補征和追征:
  1.補征:補征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2.追征:少征或漏征關稅,少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已征關稅的,復運出境,應退還已征關稅。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一)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1.運往境外修理:修理費+材料件費;
  2.運往境外加工:修理費+材料件費+復運進境運輸保險費;
  3.暫時進境:按一般進口貨物估定滿半年交;
  4.租賃:一般租賃按租金(利息要計入),留購租賃按留購價,一次性繳納按一般貨物估價;
  5.留購進口貨樣:留購價;
  6.予以補稅的減免稅:原進口價*(1-減免期/監(jiān)管期);
  7.進料加工轉內銷按同類價。
  二)計入完稅價的進口費用:
  1.運費(無法計算按海關公布運輸計算);
  2.保險費成本(無法計算按公式:(貨價+運費)×3‰);
  3.邊境口岸成交貨物按口岸價1%計算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成交價格+國內運輸、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出口關稅
  2.國外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賣方承擔的傭金
  進口:最惠國、協(xié)定、特惠、普通、關稅配額、進境物品(針對個人)稅等。 出口:比例稅率
  運用:申報日稅率、運輸工具、補退稅按申報日稅率(除外:減免改變按接受申報日稅率,加工進料按內銷日稅率,暫時轉正按正式申報日稅率,分期租賃按原進口日稅率
  準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和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入國境的個人物品。
  注:出口勞務不征關稅
  原產地規(guī)定:
  1.完全在一國生產,該國為原產國;
  2.幾個國家制造加工,最后一實質性加工(增值超過原值30%)的為原產國;
  3.主件零件同時進口,主件國為原產國,分別進口分別確定。
  關稅分類:
  1.按對象: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
  2.按標準:從量稅、從價稅、復合稅、選擇稅、滑準稅(根據進出口商品價格的變動而增減);
  3.按性質:普通關稅、優(yōu)惠關稅、差別關稅;
  4.按保護形式程度: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
  計入計稅依據:貨價、運費、保費;經紀方(賣方傭金);容器費用、包裝費用;境外設計費用;特許權使用費;進口前相關稅金。
  不計入計稅依據:購貨傭金;境外考察費用;進口稅金;復制費用;進口后的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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