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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1.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2.當事人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3日內”有權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與一般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一致)。
  3.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有關事項。
  4.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5.聽證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jù)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6.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