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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容導航】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稅第四節(jié)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nèi)容。
  【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計算時注意分步驟列式計算:
  *9步,確定應稅收入;
  第二步,確定扣除項目;
  第三步,計算土地增值額;
  第四步,計算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百分比,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shù);
  第五步,計算應納稅額。
  特殊售房方式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quán)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zhuǎn)讓房地產(chǎn)的,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若按此辦法難以計算或明顯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積或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按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的總金額×(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的面積或建筑面積÷受讓土地使用權(quán)的總面積)